摘要
近年来,平台企业发展速度迅猛,在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顺应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均有卓越的成绩。 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行使国内平台经济反垄断实践进入了正轨。但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创新性和监管的滞后性,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市场如何界定、数据资产的并购如何衡量市场竞争影响、扼杀式并购如何认定等问题不断出现,这对我国互联网企业并购时的经营者集中认定带来了不小的困难。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结合经济学理论和国外案例文献,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在认定相关市场时,根据对美国“运通案”的借鉴,监管部门应结合平台企业自身运营模式的特点、结合多方面经济数据认定相关市场;在欧盟“谷歌收购Fitbit案”中强调了数据作为新兴要素资料的重要性,故其数据权属应被厘清,在并购时涉及数据资产时应对企业的数据行为进行关注;“美国FTC起诉Facebook案”在对扼杀式并购的监管进行了强化,巨型互联网平台对中小企业的并购并非一定构成经营者集中,要从创新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反垄断本质上判定。 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认定应平衡企业因扩张而形成的规模效益和限制市场竞争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平台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