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从立法和实践层面上看,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应包括出租、入股和其他方式等。其中,入股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较为典型的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农地与资本的结合,理应得到广泛采纳。但在实践中,土地经营权入股仍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故,本文拟在我国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分析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旨在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 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设立机制。文章认为,在此阶段,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性质界定存在分歧和评估作价机制缺位等现实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文章指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第一,应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为物权性流转,依法将土地经营权移转给公司或合作社;第二,构建土地经营权入股评估机制。制定《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评估基本标准,鼓励第三方评估机构介入。此外,通过对比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征,并结合试点实践经验,本文认为公司能最大程度符合入股的资本化要求,未来应当以公司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组织载体的第一选择。 第二部分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运营机制。文章认为,在此阶段,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能否继续流转存在争议、“保底收益”法理基础缺失等现实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文章指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第一,应当允许公司或合作社对土地经营权予以限制性流转。土地经营权作为公司或合作社的资产,公司或合作社对其享有处分权,但这种处分权应当受到受让人资质、二次流转目的与必要性、农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限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应当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农业公司引入“优先股"制度,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则遵循法定的“惠顾返还盈余”原则进行利润分配,同时配套建立保险制度化解投资风险,保障农民基本权益。 第三部分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退出机制。文章认为,在此阶段,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退出机制不明晰的现实困境。为解决这一问题,文章从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两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第一,对于股东的主动退出,农业公司实行有限的退出机制,农户股东欲实现退出,只能通过公司减资、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以及依法转让股权的方式。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可采取多种形式的自由退出制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土地经营权现实价值进行评估,通过退还原土地经营权、退还等面积和质量的其他土地上的土地经营权或者退还货币的方式实现退出。第二,对于股东的被动退出,在公司或合作社解散,且尚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时,应当优先以土地经营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而公司或合作社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时,土地经营权依法属于公司或合作社资产组成部分,应当用于对外偿债,但可通过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管理制度”和“回购制度”,实现债权人与农户之间利益的平衡。 第四部分是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配套措施。为进一步解决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的困境,文章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配套措施。第一,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政府应当扮演好市场秩序监管者和公共物品供给者的角色,助力土地经营权有序入股。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弱化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实现社会保障的城乡一体化。第三,促进农民非农性就业,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