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则在《民法典》中正式被确立并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该规则的适用状况并不乐观,有关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以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则所蕴含的基础理论为落脚点,探析其存在的合理正当性,同时通过考察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从无到有的引入历程,明晰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则在理论与司法层面存在的争论焦点。再以《民法典》生效后的司法裁判案例为重点研究对象,从案件所涉领域、所引条文以及裁判结果等多角度分析《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现状,归纳总结出自甘冒险规则所显现的实践难题,从而进一步探寻解决路径。文章将自甘冒险规则置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内进行分析,辨析、厘清该规则与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故意、过失相抵、公平责任等其他制度规则的关系,避免出现与民法体系中其他已有规则制度间的混淆。从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出发,对域内外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其发展趋势,得出有助于我国自甘冒险规则适用的启示,并提出对《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重新调整的完善建议。结合理论分析与司法实践所显现的适用问题,构建并反思《民法典》中受害人自甘冒险规则的构成要件,与此同时,就“其他参加者”、“受害人自愿参加”、“其他参加者重大过失”等构成要件的内涵的判断标准进行明晰,统一司法裁判标准,进而弥补该制度在我国施行的不足之处,以求实现该制度价值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