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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保护区的第三方效力研究

陈璐

公海保护区的第三方效力研究

陈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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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赣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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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海保护区作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新型方式之一,存在的相关问题也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在全球公海法律与治理体系零散化、空缺化背景下,国际法对于公海保护区的规制难免出现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进而造成公海保护区的第三方效力争议。 目前,仍未有权威主体对公海保护区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学术界对此也未形成共识。但公海保护区的具体要素体现了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对各国公海权利行使的限制,与公海自由原则之间存在冲突与协调问题。同时,公海保护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公海自由制度张力发展的产物。其与公海自由之间实则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应当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和相互平衡的,而非绝对的对立。但是,由于公海保护区的第三方效力尚不明确,致使公海保护区的发展现状反映出当前公海自由与公海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国际法状态。究其本质,公海保护区的第三方效力问题,就是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之间的关系,意即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及其管理措施,能否对第三方的公海自由以及公海活动进行限制。 法律的合法性是法律有效性的依据,通过对公海保护区设立的国际法体系、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可知,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为公海保护区的第三方效力研究提供了法理基础。而现有公海保护区第三方效力的学理争论,主要聚焦于公海保护区缺乏全球范围内的直接性法律依据、难以突破区域性国际条约的相对性效力以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制存在“软法”特性的困境。但是,公海保护区的设立及其管理措施对第三方具有效力的结论并不必然没有出路。其出路主要是BBNJ国际协定下的公海保护区规则能够通过规则的互补性或者形成习惯国际法的途径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以及“软、硬法”混合治理模式下的公海保护区治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法的规范和调整功能,进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地理有利国家,在海洋保护区建设上经验丰富,在公海保护区建设上处于领先地位,掌握着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调查、话语权。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部分现有公海保护区的第三方,对于公海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大,在公海保护区具有第三方效力的背景下,应当重视公海保护区的发展。因此,文章有必要对部分其他第三方在公海保护区层面的应对经验及启示进行分析,并对中国海权、话语权受到的影响进行探析,构建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价值导向和以“推进公海保护区国内立法”为规则导向的双重路径,突破现有的相对消极影响,扩大自身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进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实现公海保护区的治理目标。

关键词

公海保护区/第三方效力/立法完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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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

导师

杨珍华/黄胜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赣南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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