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反垄断领域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特色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转售价格维持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该行为也被称为纵向价格垄断,其与横向垄断不同,虽然在某些方面对竞争具有破坏作用,但随着经济学理论在反垄断分析中地位的提升,发现行为也有促进竞争的效果。正是行为本身对竞争具有复杂的双重影响,实证研究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限,对行为背后蕴涵的基本原理把握不够透彻,由此导致转售价格维持在违法性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不利于对实践提供有效指导,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转售价格维持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规制模式不统一,关于模式的选择,目前理论界主要有可抗辩的违法性推定原则与合理原则的规制模式,而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则分别倾向于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规制模式;第二,在立法中对转售价格维持的规定存在不足和模糊。首先,“垄断协议”定义不够精确,其定义位置在逻辑上并不通顺,也未明确最终认定标准,且是否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构成要件没有明晰。其次,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举证负担对原告方较重,会放纵违法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最后,豁免规定的可操作性弱,缺少市场界定、经营环境等判断因素,实践中适用较为困难,且没有概括性的豁免规定和针对销售效率的条款。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采取案例分析、经济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转售价格维持的基本理论,并分析了美国与欧盟对纵向价格垄断的规制路径和利弊,借鉴有关域外经验,在充分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一、适用可抗辩的违法性推定原则作为分析模式,构建配套的抗辩体系;二、对“垄断协议”的位置进行调整,将“排除、限制竞争”中的目的和效果作为选择性要件;三、降低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保持相对平等的诉辩关系;四、具体豁免条件的适用,制定行业反垄断指南。由此,通过对以上几方面内容的完善,促使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更加健全,符合我国竞争政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