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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胡梦颖

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研究

胡梦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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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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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是代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历史性事件,标志着我国历史上首部法典化的法律正式出台,有着深刻的意义和影响。《民法典》在物权编新增了居住权制度,结束了我国长达二十余年的有关居住权的立法争议,填补了居住权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空白,满足了财产多元化利用的需求,维护了特定人群生活居住的利益,在我国具备规定的必要性。但是关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规定,我国《民法典》仅用几句参考条文简单带过,难以作为实务中有关居住权纠纷的争议解决的依据,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也难以实现居住权解决生活居住需要的立法目的。关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是否要满足书面形式要件、居住权登记的效力、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与附义务遗嘱之间的关系等都需要进一步解读与分析。本文通过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现存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提高居住权遗嘱设立方式的法律适用,缓解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真正实现居住权设立的立法价值与目的。本文包括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理论分析。首先对居住权制度进行解读,主要对居住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分析了居住权与租赁权、抵押权以及家庭法中的居住性权利所存在的异同,以此来肯定居住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其次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内容构成和存在价值进行分析。明确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并非是物权继承关系,而是遗产债权关系;遗嘱设立居住权的主体并不局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客体也不单指住宅的整体;遗嘱设立居住权对于发挥居住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尊重遗嘱人真实意愿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为遗嘱设立居住权在法律适用的现状与困境。首先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分析现存的立法缺失。主要包括,遗嘱形式对居住权效力的影响不明、居住权登记规范存在缺失、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与附义务遗嘱之间存在冲突。其次对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司法现状和适用困境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人是否需要承担协助权利人进行居住权登记的义务、遗嘱形式对居住权效力是否起到决定性影响以及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如何进行拆迁利益补偿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三部分为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比较法考察。主要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以及《意大利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居住权制度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对我国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启示:一,遗嘱居住权不涉及继承关系,无法成为继承关系的客体。二,肯定遗嘱设立居住权需要参照适用合同设立的登记生效规定。三,对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区分书面和非书面形式进行不同效力分析。四,对设立居住权的遗嘱附义务的行为进行肯定,并对所附义务进行一定的限制。 第四部分为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路径。首先对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形式进行分析,肯定书面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的效力,同时对《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进行解读,以此来分析非书面形式的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效力以及如何进行效力补正的问题。其次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中的登记效力进行分析,即参照适用合同设立的规定,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并将继承人、遗产管理人设置为协助居住权人进行登记的义务主体。再次对遗嘱设立居住权中所附义务进行分析,肯定了居住权设立的无偿性与附义务遗嘱并不矛盾,但是所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得超出居住权的范围,否则居住权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最后对居住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进行分析。肯定了居住权人具有使用房屋、利益求偿的权利以及合理使用、容忍的义务,继承人具有保留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以及协助登记和通知的义务。

关键词

居住权/遗嘱设立/立法完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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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硕士(法学)

导师

张竞芳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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