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是指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受到歪曲事实的蒙骗后,将财物交给诈骗行为人时的主观层面认知。实务中,被害人全然不知其财物已被事实转移的现象已成常态,加之在社会新型支付手段的发展与更新下,“处分意识必要说”与“处分意识不要说”的对立亟待解决,以遵从诈骗罪的本质为宗旨,结合处分本身结构、诈骗中被害人自损性与审慎过失因素、意识的两罪区分机能,基本确定了被害人“处分意识必要说”的逻辑依据;对整个转移行为的未察觉,虽可判定为欠缺处分意识,但涉及处分意识的具体内容构成,存在众多学者理论冲突,将其以构成要素的数量汇总为单要素、双要素和多要素,最终将处分意识定义为系对“转移占有”、“自我占有”与“特定财物”三者共同的认知,缺一不可;研究的最终目的为服务于实践需求与解决现实复杂场合,认定处分意识,等同对三类待认识内容的具体认定,在认定占有转移意思时,若转移的是有体物,一旦占有客观转移被害人即具有处分意识;积极财产性利益转移,以被害人主观是否知悉正在客观转移债权为准;消极的财产性利益转移,债权人没有转移占有意思;在认定自我占有意思时,在具体、现实和延续、推定的占有场合,均会形成占有意思;在私人领域,无论管理人对其领域财物的存在知情与否,都视为有占有意思;公共场所若未能发现财物存在,则不能概括地推定占有意思;对财物的认识包括对除财物价值外的种类、数量、重量等属性的认识,只有当行为人针对这些财物属性实施欺骗、财物属性作为处分决定面时,才能认为在上列属性上产生了认识错误,进而不成立财物认识和处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