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科技的发展与时代的变革要求法律做出相应的改变,同时,更加完善的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权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都被信息所覆盖。信息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处于大量的曝光之中,作为保护公民法益最基础也最不可或缺的法律之一,刑法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仍有缺失。这就导致在实践中一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的犯罪很难得到刑法的制裁。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实践中的惩治困境,发现刑法在规制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探讨并提出解决困境的出路与办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权利属性。理论及实践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属性一直存有不同观点。本部分通过对不同观点如宪法性权利说、财产权说以及人格权说的介绍,展示出在理论及实践中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属性所存在的争议焦点以及相对应的观点;并通过对大数据时代背景以及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论述,凸显出加强刑事立法保护的紧迫性。 第二部分讨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内外刑事立法现状。从上个世纪开始至今,各个国家与地区越来越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面临更大的挑战。随着社会生产与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各国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也做出了相应的立法应对。通过对我国以及国外部分国家如美国、德国及日本的立法现状的考察,对比分析出不同国家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方面所存在的共同点和差异,以及由此给我国刑事相关立法所带来的启发与经验。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刑事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所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认定困难。具体体现在“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认定困难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以及“公民”这一概念是否包括死者、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这些问题迄今为止在刑事立法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界定。二是犯罪行为模式的不完善,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相关规定尚不够明确,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过失泄露行为在立法中目前也属于缺失状态,这就直接导致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漏洞。最后是刑罚体系设置的不完善。 第四部分为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一些立法建议。我国现有刑事法律条文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仍显落后与不足。在现有立法基础之上,应完善行为构成要件,明确相关概念的界定标准,例如“情节严重”和“公民个人信息”;明确“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相关规定,将实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方式纳入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如过失泄露行为以及非法利用行为;除此之外还应完善相关刑罚体系设置,从而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