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建筑行业进入新世纪以来,迅速发展,建筑市场如火如荼开展基础建设。由此而来的是大量的劳动力涌入,各种类型的建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建筑行业不规范的发展也带来了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现象的出现,给我国民众的居住安全、我国建筑行业的法律制度等提出了挑战。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界定、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保护等三个部分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阐述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包含借用资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等三种行为中所产生的实际施工人。在包工头、内部承包人、农民工、劳务分包等几类群体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的问题上,应当根据实际施工人的本质特征来具体分析。明确内部承包人、农民工、劳务分包均不是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视其是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等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范畴。在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时应以合同为依据,以施工内容作为参考。第二部分探讨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债权保护问题。实际施工人债权保护的依据包括工程质量和工程范围两方面。即使发包方擅自占有,实际施工人仍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超出双方约定范围外的工程部分,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应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为判断依据。在多层转包下,笔者不赞成实际施工人有向转包人或总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第三部分研究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属于法律优先权。在优先受偿权范围的问题上,应明确利息、利润、垫资款、保证金等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保证金、资金占用费不在此范围内。首先对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进行分析,通过法律规定、法理分析等推定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可能性、正当性,特别对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详细分析。其次是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利息、利润、停工损失、垫资款等进行了分析。笔者同意利息不应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内,但垫资款应当以是否实际投入工程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