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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吴晶圆

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吴晶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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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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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新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是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推动继承法律制度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有效填补了《继承法》的制度遗漏,从立法上促进了维护遗产继承秩序、保护遗产安全、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利益等功能的实现。作为一项综合性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构建涵盖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法定职责、民事责任承担以及报酬取得等多项内容,贯穿遗产管理的全过程,整体制度设计体现了自由、公平、秩序、效率等价值取向。然而,作为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处在实施的初级阶段,还需要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不断加以明确、细化,才能使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务性不断增强,各项规定程序不断完备,最终实现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确保每个家庭在遇到遗产继承问题时能够在法律的指引下更加高效、和谐的进行处理,保障家庭财产得以稳定的延续,社会财富得以有序的流转。 《民法典》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司法适用判例,相应的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本文主要聚焦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不明确。《民法典》只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并未作出具体规范,实践中若出现遗嘱指定未成年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缺少处理依据。二是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无细则。我国仅从法律上对遗产管理人不依法履职且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肯定,但对于责任的类型、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均未作规定。那么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若不加以解决会导致追责难度增加、对遗产管理人约束不力。三是遗产管理人的退出缺少法律适用指引。从法律逻辑上来说,遗产管理人终止退出规则的缺失有损法律制度的整体化和系统化构建。从司法实践上来说,遗产管理人不愿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及时终止其职务、变更他人是遗产管理工作得以继续进行下去的保障,若因缺少法律指引而被迫搁置,无疑会影响妥善管理保全遗产、促进遗产公平高效分配等制度功能的实现。 本文将以上述问题为导向,以明确、细化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研究核心,从该制度的含义和功能出发,深入梳理、解读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构造,发现其在司法适用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吸收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和国内学界观点,结合我国继承风俗传统,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以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为依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补充说明,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明确和细化建议,具体包括: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方面对遗产管理人任职资格加以明确,参考共同侵权和共同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责任承担进行细化解释,从职务的自然终止、辞职、解除任职三方面对遗产管理人的终止退出规则进行细化说明。

关键词

遗产管理人/民事责任/适用条件/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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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学

导师

李洪祥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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