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保护,而且关系到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管理秩序,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从刑法角度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是刑法在社会治理层面重要价值的体现。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规制主要是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逻辑,就非法提供、获取或泄露个人信息的转移型侵犯行为进行了规制。在大数据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上述规制方式已凸显出诸多的不足之处,司法实践学术界和学术研究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理解和适用上亦普遍存在争议。例如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构成犯罪的客观行为、量刑标准等诸多方面存在模糊和局限。这种模糊性和局限性集中体现出了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与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在社会治理层面的不匹配性。 本文首先基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本规定,就一般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和刑法意义上公民个人信息在概念、范围、分类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和比较,并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公民个人信息自主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其次,就大数据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特点、刑法规制的难点及原因进行论述。再次,以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为代表,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保护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制的完善建议。最后,结合前文分析,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个人信息的定义、分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入罪及出罪事由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