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一旦发生损害便具有不可逆性,其修复不仅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且能否恢复原状未可知,因此事前的预防应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首要原则。然而,对我国的环境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较新的领域,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还存在着不足,而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着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本文从制度构造和制度运行两个方面出发探求该制度的完善路径。总体而言,本文主要涉及四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部分指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二:一是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指出我们处于环境风险社会,风险的复杂化、规模化以及不可逆转化决定了事前的预防而非事后的救济成为应对风险的最佳方式。二是环境法的预防性原则,预防是环境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该原则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正当性。风险社会理论与环境法预防原则共同构成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指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制度演进和实践两方面的现状以及通过现状总结出该制度在制度构造和制度实践两方面的困境。在制度演进方面,该制度的相关规定集中在新环保法生效前后,但是未出现专章对该制度进行规定,导致该制度在构造方面出现启动要件不一、举证责任不明晰、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等困境阻碍该制度的发展;在制度实践方面,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受案量逐年增加,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却屈指可数,其原因在于该诉讼制度缺少与相关行政部门的衔接,在承担方式及执行方面过于依赖传统的侵权责任体系,导致其诉讼实效无法正常发挥。 第三部分指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造的完善路径,首先从立法上明确“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确定该制度的启动要件,其次在举证责任设计方面区别于传统的侵权体系下的举证责任。 第四部分指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运行的完善路径,制度运行涉及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环境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要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其次该诉讼后续的执行、监督需要得到有效的实施,才能使该诉讼制度发挥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