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带来诸多红利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风险,但目前关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的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刑法不仅要保护人工智能发展,也要防控人工智能风险,无论是从预防刑法还是风险刑法的角度看,在避免刑法过度介入的基础上研究刑法规制人工智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对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做了分别讨论,弱人工智能具有一定自主性,但不具有自由意志,不能作为犯罪主体,涉及弱人工智能的犯罪的刑事责任由相关自然人承担。 对于强人工智能,从能否作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开始讨论,进一步对强人工智能出现的可能性以及有无自由意志进行分析后,认为人工智能是可以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但需要限缩在强人工智能的范围内,人工智能犯罪特指强人工智能制造了刑法所不能容许的危害结果。人工智能自主实施犯罪意味着已经脱离程序的控制,拥有了自主意识,此时讨论人工智能在犯罪时是故意还是过失,具有一定的困难,可以在证明人工智能对犯罪有参与意识后,就认定人工智能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条件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基础上,对行为和结果双重筛选,进而确定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够顺利实现是刑法规制人工智能的重要一环,通过设立专属于人工智能的财产来赋予强人工智能有限的权利,权利的失去与对选择自由的限制可以让已经明白权利的重要性的强人工智能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刑罚的目的可以实现,即便人工智能不能感受到刑罚的震慑力,也能看到同类犯罪后的权利受限,从而规范自身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