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一世纪初以来,我国的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网民规模逐年上升,互联网普及率由2002年的4.6%增长到2020年的70.4%。截至2021年6月,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71.6%,相比六个月前上升了1.2个百分比,网民总数发展至10.11亿人。关于城乡之间的差异,报告显示城镇互联网普及率为78.3%,农村为59.2%,城乡普及率差异较2020年12月缩小了4.8个百分点。互联网是当今势不可挡的流行浪潮,它转变着人们的思维模式、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的是数字普惠金融的普及。由于数字普惠金融的“普惠”特性,国内学者们对其在缩小城乡差距的作用上抱有很大期望。 本文针对数字普惠金融普及程度是否能够影响城乡消费差距及其影响机制进行研究,有以下几点创新点:1.在城乡居民消费数据上,本文考虑到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前后,城乡居民的消费数据不具有可比性,本文数据选取在2014-2020年,保证了数据的可靠性;2.考虑到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对不同类型的城乡消费差距可能存在不同的影响,本文将被解释变量城乡消费差距分为城乡生存型消费差距、城乡发展与享受型消费两类;3.本文采用地级市层面城乡消费收支数据,弥补了目前地级市层面的数字普惠金融对城乡消费差距研究的空缺。 在实证部分,本文利用地级市级面板数据使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分析,回归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能够显著缩小城乡生存型消费泰尔指数和城乡发展与享受型消费泰尔指数。考虑到基准回归中可能存在逆向因果、遗漏变量等内生性问题,本文使用工具变量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内生性探讨,接着使用替换主要解释变量(用移动电话普及程度代替数字普惠金融普及程度),自体抽样法(bootstrap)等进一步证明基准回归的稳健性。在影响机制研究中,本文首先对收入机制、信贷约束机制、保险机制和支付机制的存在性进行探讨,随后在机制检验中发现数字普惠金融的普及并不能促使当地居民使用信贷服务,因此不存在信贷约束机制。相对的,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能够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促使居民使用保险业务,并提高居民支付水平,进一步证明了收入机制、保险机制和支付机制的存在。最后,进一步讨论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对八类城乡消费差距的影响。 考虑到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在不同条件下的异质性,本文分别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水平、金融发展水平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从地区上来看,无论是生存型还是发展与享受型城乡消费差距,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在中部地区能够发挥的作用最大。在城乡生存型消费差距上,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能够发挥的作用越小;在城乡发展与享受型消费差距上,城镇化率和金融发展水平越高,数字普惠金融普及指数能够发挥的作用越小。 最后,针对数字普惠金融以及相关影响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建议推动数字普惠金融普及、降低信贷业务门槛、加强贫困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