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文献研究的方法,追踪古代书论中书法“品”类划分的源流,并进一步对古代书论中书法品类划分的文献资料进行爬梳、分析、归纳,发现古代书论中书法“品”类的划分方法及标准是一个不断丰富、发展、成熟、完善的过程。由魏晋南朝庾肩吾《书品》开风气之先。唐代李嗣真扬其波,并提出“逸品”为其书法品类划分的最高标准。张怀瓘集其大成,明确提出“神”、“妙”、“能”等书法审美标准,标志着古代书论中书法“品”类的划分方法及标准走向成熟。宋代至元代时期书家又将伦理道德因素引入书法品类划分的标准中。最后经过清代包世臣、康有为书论的进一步完善,使古代书论中书法“品”类划分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此外,本文还详细分析了古代书法“品”类划分影响下的伦理道德观念,通过对这一标准的分析,揭示出古代书法“品”类划分中存在的片面性。 为避免先入为主的套用前人的理论框架,在具体论述中,本文并不是对古代书论的简单介绍,而是力求以各朝代书家书学理论为主要研究内容,结合书家当朝的书学背景及书法审美风尚,比较分析其书法“品”类划分的共性和个性特点,以便更好的去粗取精,完善书法“品”类的划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