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传统农业大国,土地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国家重点关注问题。土地权益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事关农民的生存和发展。受“从夫居”的传统习惯影响,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婚姻变动中被屡次侵害。虽然国家为保护女性土地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不能有效解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基于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提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尝试提出构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建议。 通过对浙江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司法裁判进行整理发现,受侵害的农村妇女类型包括未婚妇女、外嫁女、招婿女及离婚妇女,其中外嫁女的占比最大。受侵害的土地权益类型包括传统的土地权利和土地权利派生出的其他利益,其中涉及征地补偿款、经济合作社的分红等土地派生利益的分配矛盾较多,利益冲突比较尖锐。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的原因主要来源于制度的不足,包括正式制度不足、非正式制度不足以及制度实施的不足。正式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政策,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制度实施包括行政实践、司法救济等。在农村,受“从夫居”的传统习惯影响,妇女只能以家庭成员的身份获取土地权益,个人利益被家户掩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不明,村集体以村民自治为由非法剥夺农村妇女成员权;村规民约缺乏监督,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侵害妇女土地权益;司法救济繁琐,金钱成本、时间成本较高,阻碍了妇女维权。 农村土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必须从多个方面共同推进。首先要加强法律实施,强化对农村妇女个体利益的保护,加强对妇女土地权益的确认,确立家庭成员间有偿的土地流转制度。其次要用法律明确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立统一、有利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资格认定标准。然后要推进村民自治的治理水平,推进村务监委会的设立,加强基层政府的监督,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最后,要完善司法救济,减少妇女维权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