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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

周莹

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

周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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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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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域是以水为核心要素和纽带形成的自然地理区域,流域生态系统是复合型的人文生态系统,对人类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人类对流域生态资源的恣意破坏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下,生态退化、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锐减问题突出,流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遭到严重破坏。在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流域生态修复成为恢复流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状态的重要选择。当前,我国对流域生态修复并没有专门统一的法律规定,在法律层面,“涉水四法”可以作为所有流域普遍适用性法律,《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国家立法,在流域特别立法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针对特定流域的保护修复出台了《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此外,地方性法规层面的立法较多,均为特定流域立法,且均为地方性立法,具有分散性。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必将促进流域生态修复在我国更加广泛和有效的开展。本文紧紧围绕流域生态修复整体性展开研究,首先界定了流域生态修复的法律内涵,强调了其是对流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修复,并对其性质和理论基础进行阐述。通过对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行总结分析和分类研究,深刻认识我国流域生态修复的法律架构和制度内容,结合对实践中流域生态修复相关事项的考察,发现当前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依据具有“碎片化”特征,修复主体、手段、资金的法律制度规定存在不足,政府间协调修复的制度规定也未得到落实。借鉴域外流域生态修复相关制度优势,立足我国流域生态系统实际情况,提出要完善我国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扩大流域生态修复主体范围、补强流域生态修复手段制度、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制度体系、创新协调机制制度规定的制度构想。

关键词

流域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协调机制/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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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导师

侯丽艳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地质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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