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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犯罪行为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赵若衡

“套路贷”犯罪行为司法认定实证研究

赵若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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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东海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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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催生出了资金需求的增长。为了满足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多种融资手段随即喷涌而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部分民间借贷业务逐渐走向异化,从而衍向“套路贷”。“套路贷”在实施的过程中触犯相关罪名,形成“套路贷”犯罪,其往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设计各种的“套路”来构造虚假的高额民间借贷的外观,进而持续垒高借款金额,然后肆意认定违约,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套路贷”犯罪行为不仅侵害公民的财产权,而且在索取债务的过程中,使用软暴力、暴力等手段或者采取虚假诉讼的方式,从而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妨害司法公正,损害我国司法权威,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套路贷”犯罪行为具有民事外观的假象,且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种虚假的民事外观,使用多样化的手段来规避法律制裁,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复杂性。尽管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在刑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 通过对各地判例的实证观察,可知目前我国司法认定的现状,从而发现面临的一些困境,法院在认定“套路贷”犯罪行为时,就会出现刑民交叉、不好区分刑民的性质。正因其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便会给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增加困难,甚至于只要符合“套路贷”的特征,就认定为犯罪的现象,司法机关在选择罪名时,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在共犯问题认定上,对一些“套路贷”中涉及的平账、律师等特殊人员的处理也显得无从下手。同时因所涉“套路贷”犯罪行为大多是以团伙的形式出现,且在索取债务的过程中产生暴力,容易与黑恶势力交织,司法实践中对其是否是涉黑涉恶难以把握。 因此,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显得十分重要,司法机关要树立新思维,进一步准确区分“套路贷”的刑民性质;在司法裁判时,准确选择罪名、区分各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同时,对是否是黑恶势力犯罪,要从黑恶势力的特征去认定,不能将所有“套路贷”犯罪行为都拔高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也不能放过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危害社会,做到不枉不纵。

关键词

套路贷犯罪行为/司法认定/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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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不区分方向

导师

许维安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广东海洋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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