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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宋佳琪

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问题研究

宋佳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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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河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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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甘风险(Assumptionofrisk)起源于罗马法格言“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侵权法律制度之中。《民法典》生效前,我国民事法律对自甘风险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与传统民法理论观点不同,我国《民法典》中第1176条条款中明文限制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局限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样就有效规避了风险源头的广泛性,将“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法官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个案裁判中秉持不同的观点,导致类案不同判。研究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价值。 通过自甘风险含义辨析,理清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含义及构成要件,明确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公平责任的界分,以及自甘风险的法律后果。以自甘风险构成的要件作为切入点,对45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中涉及的问题及裁判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考察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现状。通过类案裁判剖析自甘风险规则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即对于自甘风险适用范围的认定裁判不一、对于自甘风险主观因素的认定标准不一、自甘风险与其他相关规则叠加适用。考察域外国家自甘风险的规则,对其立法经验加以借鉴。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自甘风险规则的建议,即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细化自甘风险主观因素的认定规则、严格限制自甘风险与其他相关规则混用。

关键词

自甘风险/过失相抵/公平责任/文体活动/免责事由/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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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刘玲/冯永军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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