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作品的表达形式愈发多样,如用于文本挖掘的数字图书馆,如运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NFT作品,如用于批评讽刺原作品而形成的戏仿作品等,这些新形式作品的出现模糊了侵权与合理使用的界限。而我国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无法充分回应现实需求,司法实践中对美国转换性使用规则的直接援引不仅对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体系产生冲击,还存在法源适用不明确、解释不清晰等问题。转换性使用是美国法院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规范,其内涵丰富,在四要素判断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可将其分为“内容之转换性”与“目的之转换性”两类。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裁判规范司法适用限缩、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难题;限缩的合理使用范围也阻碍了版权市场的持续繁荣以及版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我国法院引入转换性使用标准虽能在美国二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上作出相对合理的判决,但在国内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照搬美国法院的说理,不免有法官造法的嫌疑,增加合理使用制度的不确定性。不可否认的是,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引入可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扩张,美国转换性使用的司法实践经历了从混乱扩张到理性回归的转型,其丰富的司法实践对我国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化具有借鉴意义。 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化适用可从技术发展引发的司法治理困境、经济效率提升、本土版权法价值目标实现三个方面进行理论证成,在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具体设计运用上,一方面立法上需要确立开放式的合理使用一般规范,另一方面司法上需要建立综合权重判断体系。《著作权法》增设的兜底式条款为突破现有框架的封闭性提供了途径,在短期内再修法可能性较低的情况下,讨论转换性使用与兜底条款的衔接不仪有现实紧迫性,也同时为开放式一般规范的确立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