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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王玉涛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

王玉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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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山东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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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大环境下,企业犯罪问题日益严重,追究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各国都面临的问题。但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当避免阻碍经济发展。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设计能够解决该问题。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建立合规体系的意愿,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然后对企业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制度。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以起诉裁量主义、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法益修复理论和能动检察职能为理论基础。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预防企业实施犯罪行为,能够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也能够节约针对企业犯罪的国家司法资源,提升企业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效率。我国具有确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确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能够避免现行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弊端,也能够应对法律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并且能够应对域外国家长臂管辖权的扩张,切实保护本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有效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企业犯罪案件的协商治理,有效弥补企业犯罪现有刑事规则的缺陷。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契合现行司法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实现有效衔接,也符合合作性司法理念的精神。我国目前还未从法律层面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但是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出台了部分指引性规范,与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实践形成呼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有关企业合规的指导性案例,是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探索。通过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规范和实践的考察,发现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目前还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侦诉程序衔接不畅、合规考察评估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美国作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发源地,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规范和实践发展比较前沿,法国作为大陆法系重要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受到美国影响,发展较为发达。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当坚持利益兼得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完善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侦诉程序衔接,健全合规考察评估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合规的监督,建设我国企业发展具体国情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

检察机关/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合规考察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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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

导师

孙明泽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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