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而法律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却远远未达预期。受环境规制的背景和环境法自身特性的影响,环境执法成为环境法治实现的中心环节。我国当前的环境执法以威慑模式为主,在威慑理论的指导下,意图通过提高环境违法成本与降低预期收益的方式,对企业的环境行为选择进行威慑,以期阻止企业作出环境违法的行为选择。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愈加重视,现阶段单一的环境执法模式已不能完全应对复杂的社会状况和环境问题。执法机关既面临执法任务繁重与执法资源有限的矛盾,又面临功利主义影响下被规制俘获的风险。在此大环境下作出的单向性执法策略忽视了执法对象之间守法意愿与守法能力的差异,易使环境执法陷入威慑过度或威慑不足的困境,从而桎梏执法效果的显现。由此看来,对威慑型环境执法模式予以反思并寻找破解执法困境的路径势在必行。 本文从威慑理论的视角出发,采用实证分析和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梳理威慑型环境执法模式的生成逻辑和运行机理,并搜集了大量数据作为对当前执法状况和执法效果评估的分析依据,在探讨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各自的策略选择方面引入博弈模型,对环境执法威慑失灵的原因予以更为理性的说明。威慑失灵主要归结为环境执法过程中的各主体进行博弈时作出的个体最优策略与环境最优选择相冲突,环境执法各环节存在信号传递偏差以及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间信任断裂三方面动因。据此提出以下三点优化路径:一是在执法理念上要综合考量当前的社会状态和环境情况;二是执法机关要适时更新环境执法配套措施;三是对执法对象进行精准的类型划分,作出针对性的执法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