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美国的337调查、禁诉令制度乃至长臂管辖规则均涉及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美国知识产权法的过度域外适用已然侵犯我国司法主权,损害我国公民、法人利益。本文以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为切入点,分析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对我国的影响,以我国为立足点提出应对措施。 美国知识产权域外适用在立法上采用密切联系原则将部分域外侵权行为纳入本国知识产权法的管辖范围;司法上借助长臂管辖规则对非本国居民被告的管辖,借助禁诉令制度排除限制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执法上扩大对337条款的调查解释权。诚然,不论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是最低联系标准的应用都有其限制体系,然而,域外适用限制标准较为宽泛模糊,以美国利益为导向,故只能称之为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的自限制。 当下我国法院、公民、法人频繁受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的影响,究其原因,我国缺乏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法不当域外适用阻断措施,我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范围较为保守,难以对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形成有效制衡。为应对美国知识产权法不当域外适用,在制度构建、完善方面,应当在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以被动防御和主动出击为策略。所谓被动防御是指,完善国外知识产权法不当域外适用报告制度,完善我国禁诉令制度适用的标准。主动出击则是借鉴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的合理因素,适当的、有限度的扩大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旨在与美国过度的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形成制度上的制约。具体而言,检视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规则与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则,提出在《立法法》中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知识产权法的适用提供概括性依据,根据最低联系标准,适当扩大我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组建专业执法队伍,明确执法客体等措施。提高企业对涉外知识产权风险的预警能力,由政府为企业识别涉外知识产权风险搭建预警平台,企业提高风险防控、合规意识,完善专利布局,避免陷于知识产权诉讼。最终形成国际法、国内法双循环,立法、司法、执法、企业为一体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域外适用应对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