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习俗、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普通民众对于随意砍伐树木、擅自开垦、占用土地、自然保护地等行为会触犯刑律的认识度要远远低于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传统的自然犯罪,破坏林地资源类犯罪始终屡禁不止,特别在山区、偏远地区此类犯罪的发案率更是居高不下。近年来,随着“绿色发展”理念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持续推进,国家不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破坏林地资源类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此类犯罪中“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也逐渐成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的主要抗辩理由之一。 而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学界主要探讨违法性认识的地位设定,近几年虽逐步偏重于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审查判断规则的研究,但对于违法性认识理论如何与我国现行刑法有效衔接,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时该如何归责,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阻却刑事责任等仍未形成明确的统一标准。这种学界争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撕裂”现状,导致当事人有关“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抗辩理由往往难以得到司法官们的有效回应,甚至于对于同一地区的类似案件有时还会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具体真实案例,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司法认定路径展开针对性研究,以期从学理和司法实务角度,能够对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归纳出能够普遍适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模式、归责标准。 本文运用实证研究、文献综合研究、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针对近三年我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抗辩理由类型进行梳理、归纳,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违法性认识问题的裁判特点、认定及归责现状,总结出障碍与问题。第二部分从概念、内涵入手,厘清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中违法性认识的内涵。第三部分以考察违法性认识必要性的不同学说为切入点,立足我国破坏林地资源犯罪现状、刑事司法政策及公众认知平衡,论证在办理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案件时引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必要性。第四部分立足于体系性定位,研究此类犯罪中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第五部分在于考察破坏林地资源犯罪中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合理路径,提炼和归纳出此类犯罪案件中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是否可避免以及如何归责的判断资料和判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