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轴辐协议是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一种垄断协议新形式。基于传统垄断协议二分法的学术背景,轴辐协议的出现使得二分法产生了法律规制的“漏洞”。本文第一章通过对近些年来所发生的轴辐协议案件进行分析,例如娄底保险行业垄断案、上海日进电器诉松下垄断案等,发现规制轴辐协议在法律中的缺位使得上述案件不仅对涉案垄断协议无法准确定性,而且使得处于轴心位置的经营者不能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使传统二分法无法规制新型垄断协议的弊端暴露无遗,也体现了轴辐协议的特殊性质。接续案件引入,本文第二章便通过分析轴辐协议产生的背景以及轴辐协议的特殊复合结构,对轴辐协议在适用当前反垄断法情形下的司法与执法情况进行重难点解析,从而延伸出将轴辐协议引入反垄断法对缓解我国经济垄断形势尤为必要。第三章通过对美国立法和判例法的经验借鉴,重点分析美国司法判决中对轴辐协议的认定与处理中的合理之处,以便构架我国对轴辐协议的规制框架。第四章在参考国外制度以及基于我国本土司法实际的情况下,提出本文想要解决轴辐协议的路径所在。即首先表态要将轴辐协议作为一种新的垄断协议类型引入反垄断法,进而对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证明责任及法律责任承担进行分析,从而明晰我国对轴辐协议的具体规制。 因此本文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引出问题,并以法经济学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辨析轴辐协议在现行垄断协议规制体系中的独立性与特殊性,从而总结当下反垄断法规制轴辐协议所面临的困境,通过参考国外判例经验分析轴辐协议的构成要件,明确轴辐协议应当适用的竞争分析路径,进一步完善轴辐协议的认定路径,从而为我国《反垄断法》纳入轴辐协议的规制条款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