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救济性环境公益诉讼通常在环境损害发生后予以补救,忽略了生态损害的不可逆性,已不符合当前的环境保护理念。而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以“防患于未然”为目标,能够将重大风险在萌芽状态予以消灭,符合环境保护预防性的原则要求。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已有学者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研究,以期为环境保护和风险预防提供一个“接近完美的诉讼模式”。然而,由于立法尚未对举证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概念还存在模糊性等原因,司法实务中的预防性案件往往面临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困境,已经影响到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环境保护预防性目标的实现。 因此,运用文献研究等方法,将预防视角下的举证责任作为主题进行研究。在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作出界定后,指出其举证责任具有的特殊性,如环评作用更加突显、对科技提出更高要求、当事人举证难度加大等。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进行现状分析,认为预防性诉讼在立法上存在模糊性,在司法上存在证明困境,而后指出其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制度内涵不明、举证规则适用混同、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在对德国、美国、印度三个国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进行经验总结后,为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提出建议,围绕举证责任的立法设计、举证规则的科学适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三个方面,认为我国预防性诉讼可以借鉴举证责任分层学说,在厘清概念的基础上,遵循预防与比例原则;预防性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为其设置独立适用的举证规则,同时,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创新性的与五小叶槭个案相结合,探索证明简化的合理路径;认为在预防性诉讼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明方法最为科学合理,并引用间接反证说等理论用以解决环境领域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