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通过第1020条初步构建了我国的肖像合理使用制度。但该规定表述较为抽象和概括,不足以给司法实践提供具体参考,需要进一步解释。 第1020条之(一)中,为个人学习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为一个或少数几个学习者,在不改变肖像或对肖像的改变符合法律规则和原则的要求时,在非公开平台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艺术欣赏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为在感知、体验、理解、想象、再创造艺术作品时在公序良俗的范围内非商业性使用他人肖像。为课堂教学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为进行以教学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时,在难以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肖像,但不同的教学者能够使用肖像的范围不同。为科学研究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为当研究主体是非商业主体且经费来源也不是相关产业的商业主体时,在对现代科学的研究中使用他人肖像,且使用行为不能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第1020条之(二)中,为实施新闻报道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为依法取得我国行政许可的新闻机构、拥有“二类资质”的门户网站和作为“目击媒体”时的各类自媒体和普通用户发布符合真实性和时效性原则的新闻报道时,在肖像图片是对新闻内容的直观展示或新闻内容需要肖像图片证实的情况下使用肖像。与商业信息明确区分的新闻可以合理使用肖像,但新闻型“软文”不属于第1020条中的新闻。 第1020条之(三)中,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律原则许可的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第1020条之(四)中,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成为展示公共场所或社会环境时,若所使用肖像之于展示公共环境有重要意义且难以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他人肖像。 第1020条之(五)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使用肖像应解释成为国家安全、公共健康、社会发展等使用他人肖像。为维护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合理使用肖像是指如果使用者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当使用行为符合肖像权人本人的意思时可以构成肖像合理使用。为肖像权人合法利益使用其肖像允许使用行为同时为使用者带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