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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职责履行研究

贾婷

遗产管理人职责履行研究

贾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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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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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新规亮点,用一个章节的内容构建出了完整的遗产管理框架。其中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作为遗产管理人制度备受瞩目的核心亮点,该规则的适用不仅事关遗产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也与继承财产秩序的稳定息息相关。但是目前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上还是实践的指引上,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几项规定还是过于粗略,在职责履行的前提和程序性内容的指引上还有待补充论证。 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首先解决履职前存在的问题,为履行职责奠定基础。遗产管理人作为具有独立性的遗产处理主体,与遗产利害相关人之间不仅是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其部分权利还来源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独立的法律地位,当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身份权利竞合时,遗产管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利用公证等具有公信力的手段可为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背书证明身份,以遗产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参加遗产纠纷诉讼,扫清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在程序上的障碍。 通过体系解释释明遗产管理人职责程序性内容的适用规则,明确遗产管理的开始和终止。在主要程序内容的履行上,首先,遗产管理人需要析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析出上结合双方过错确定,并不以简单的一半一半为原则。遗产清单也并不作为限定继承的前提,但是在效力上约束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其次,遗产管理人通过遗产债权申报的程序确定债权范围的同时追索遗产债务,平衡遗产债权人和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最后,遗产债务清偿与遗产分割并不存在当然顺序,遗产的保全和报告职责贯穿于遗产管理的始终,使得遗产免受侵害和毁损,维持遗产的安全性同时监督遗产管理人职责的履行。 遗产管理职责终止履行后,有权获得报酬和费用。如果在遗产职责履行过程中造成遗产损失,遗产管理人应根据选任的方式来确定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以监督遗产管理人审慎履行职责。

关键词

遗产管理人/职责履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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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李国强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大连海事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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