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工程领域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其中的安全问题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存在,而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在规制工程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适用条件,否则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在学界并非通说,笔者为了行文方便根据将要阐述的罪名的特点而作出的统一命名,故在此表明,本文所指的“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特指《刑法》第134条至139条所规定的刑法条文内容。通过对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在刑法条文中的分布可知,该类犯罪均是以空白刑法规范的立法形式存在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形式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规定”、“违反规章制度”诸如此类准用性规范。我国《刑法》第9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对“违反……法规”、“违反……规定”、“违反规章制度”等相近表述的准用性规范适用范围却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甚至忽略准用层级和范围,从而审判论证说理不足影响司法公信力。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具体行为,但明确指出援引适用某一法律文件中的某个规范,其包括“参照型”、“依照型”、“违反型”、“适用型”、“不符合型”,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的条文均属于“违反型”和“不符合型”。虽然准用性规范的部分内容需参照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但是民众也可以从法条的其他构成要件汇总了解基本的犯罪构成与刑罚,刑法分则中的准用性规范在整个刑法条文中起到补充适用的作用,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违背明确性的要求。同时,准用性规范的准用范围应当各不相同。“违反国家规定”表述形式的条文应符合《刑法》第96条的限制;“违反……规定”表述形式的条文包括但不限于《刑法》第96条的规定,尤其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做扩大解释,应当把企业的规章制度甚至行业长期形成的操作习惯和惯例囊括进来;“不符合型”应遵守《刑法》第 96 条的限制,但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要注意与行业标准的衔接,只要是强制性标准就必须要遵守执行。结合对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析,得出准用性规范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要素,具体是对危害行为的定性。为考察实践中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准用性规范适用情况,选取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典型罪名共231个案例样本,具体对三典型罪名进行个案分析,总结出目前存在论证说理不严谨、准用性规范重视程度不够、行政刑事责任混乱等现象,亟待加强对准用性规范的认识以及正确适用,可以通过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养、控制补充规范范围、独立认定刑事违法等途径去改善,有利于工程安全事故类犯罪准用性规范的规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