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熟人性侵未成年案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未成年人性权利亟须保护。在此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然而被社会舆论裹挟而匆匆出台的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顺应呼声的同时,自身制度理论建设却稍显不足,作为新生罪名,相关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并不充分,仍存在较多争议。因此,在综合运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以及比较法研究等方法的基础上,将本罪按照传统犯罪四要件的逻辑对构成要件要素的争议问题以及罪间关系进行分析研究,以望对司法机关的实践提供一定帮助。 第一部分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对客体方面,相较于身心健康说和性自主权说,采取性健全发展权说更符合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理论逻辑,将传统性同意理论视角转向基于加害人角度的性剥削理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负有照护职责的行为人违反其义务职责,滥用信任关系从而对青少年女性的长远性健全发展造成的持续性的不利影响。其次,对于客观方面,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内涵,采取广义的插入说更符合本罪的立法目的,即包含生殖器官的相互插入及非生殖器官的相互插入,后者一般属于传统的猥亵行为。由于法条本身并未对本罪附加诸多限制,因此对于“发生性关系”的手段行为也不应当排斥暴力强制手段,只是在司法中需要注意与强奸罪的暴力手段的区分,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第二部分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对于主体,由于本罪是性犯罪体系中的首个身份犯,且在前文认定客体时,已经将解释视角从传统被害人转向加害人,因此对“特殊职责”的内涵及外延的界定就格外重要。对于法条罗列的五种典型职责,按照其责任义务的来源不同分为三类进行分析,分别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认定,认为对“特殊职责”的内涵应进行实质性判断,对于民间普遍存在的事实收养行为也应纳入“收养”职责。对于“教育、医疗”等以资格准入为特征的职业也不应僵化地以取得合法资格作为本罪的判断标准。其次,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明确年龄认识错误的存在情形及不同的处理方式,为本罪明确出罪途径。 第三部分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特殊形态及共犯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于本罪的特殊形态主要是确定了以插入说为本罪的既遂标准,反对以接触说作为本罪既遂标准,因为这样会过于提前刑法介入的时间,存在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空间的可能性。其次,对于共犯问题,由于本罪的身份犯,当非身份者和身份者共同实施本罪时,对于非身份者如何定罪应当采取重要作用说,即以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作为判断标准,当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时,即使行为人不具备本罪的特殊主体身份,也应当成立共同犯罪,以本罪论。 第四部分分别对强奸罪与本罪以及强制猥亵罪和本罪的关系进行分析。首先,本罪和强奸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想象竞合所具有的明示机能可以更全面完整的评价本罪行为人的危害性,更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同时,认为二者是想象竞合关系也可以进一步巩固降低公诉机关证明责任的立法初衷,更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全面保护。其次,本罪和强制猥亵罪也是竞合关系。性交行为是一种过程性行为,性侵行为和猥亵行为并非时刻都界限清晰,认为二者是竞合关系是符合司法实务经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