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弥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家暴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作为一项相对较新的法律制度,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3441份裁定书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等数据进行探讨,发现因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积极性低、代为申请主体未充分履行义务等而导致保护令利用率低;各地立法的不同使得法院对适用主体范围认定标准不一;因申请人举证能力偏弱、证明标准过高而导致申请人陷入举证难的困境;法院签发的保护令内容单一难以满足申请人的实际需求;执行机关具体职责不明确而导致保护令执行力度弱;法院对违令行为的惩戒畸轻而使得保护令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 充分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应加强对保护令制度的宣传教育,不仅应对群众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还要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适度扩大申请主体范围,参照《民法典》中“家庭成员”的规定,同时对准家庭暴力中“共同生活”的认定应以实质相似性为判断标准,并督促代为申请主体切实履行其职责;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一方面加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另一方面确立“优势盖然性”证明标准;丰富保护令的内容,增加子女监护权暂时转移等人身类保护措施以及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及子女必需的生活费等财产性措施,学习台湾地区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制心理矫治;搭建各部门合作执行机制,由法院与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执行财产与人身类的保护令,并落实公安机关、村委会及居委会协助执行义务,明确协助执行机关的监督报告职责;加大对违令行为的惩处力度,可以考虑对被申请人实行失信惩戒,违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