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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聚众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以“枫桥经验”为例

范峻豪

网络聚众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研究--以“枫桥经验”为例

范峻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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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广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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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传统规范学研究视角,传统聚众犯罪的范围局限为刑法分则所明文规定的十七个聚众犯罪罪名,并以此来确定传统聚众犯罪的概念。但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网络空间的工具化和“聚众”行为的非构成要件化将网络聚众犯罪与传统聚众犯罪彻底区分开来。这种区分使得目前较为典型的网络“黄赌毒”聚众犯罪案件及聚众型的网络暴力案件可被列入聚众犯罪进行研究,进而探究其犯罪治理路径。网络聚众犯罪主要有四个特征:犯罪主体范围逐渐扩大、网络化特质行为日趋显著、虚拟与物理双重社会秩序特征不断强化以及法益损害程度难以量度的特征日趋显著。根据具体网络聚众犯罪案件的不同特点,笔者将网络聚众犯罪分为计划型网络聚众犯罪和倡议型网络聚众犯罪两种。计划型网络聚众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其犯罪主体涵盖自然人、法人及犯罪组织;二是犯罪人犯罪目的明确且计划完善;三是该类犯罪活动具有常业性。而倡议型网络聚众犯罪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该类犯罪的犯罪目的与犯罪计划多在聚集成员后逐渐形成;二是该类犯罪活动不具有常业性。而网络聚众犯罪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网络空间的隐秘性与便捷性、网络主体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网络舆情监控不足以及针对性法规的缺失。 鉴于网络聚众犯罪的最基础特点就是通过聚集一定数量的不特定多数人来实施犯罪,因此对于其犯罪治理路径可以先从聚众的“众”入手。与此对应,浙江省诸暨市所创造并发展的枫桥经验很好地阐释群众路线与群防群治的犯罪治理路径,因此笔者试图结合诸暨市的枫桥经验实践者们在犯罪治理过程中的经验以及网络聚众犯罪的成因,提出了两条网络聚众犯罪治理路径,一是以群众路线为基础,以网络舆情管控来预防与控制网络聚众犯罪。其方式主要是通过重视发挥网络平台的基础性作用、发挥网络群众的协助治理作用以及加强政府对新媒体的利用。二是以群防群治为方法,利用群众力量,以群众治理聚众犯罪。利用信息化治理方式与网格化管理方式来组织群众实现以“网格化与网络化”治理“网络聚众犯罪”,即以网治网、以众治众的效果。同时下放管理权力到各大社交平台,鼓励制定相应的网络社区公约,通过网络自治构建良好的网络社区生态环境,但与此同时政府应对其公约的合法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最后国家应带头制定网络秩序管理法规,以法治的方式带头引导群众共同治理聚众型网络暴力犯罪,以形成健康的网络空间生态环境与网络空间秩序。

关键词

网络聚众犯罪/网络舆情/枫桥经验/网格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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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曾赟

学位年度

2023

学位授予单位

广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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