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研究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研究

金炜城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研究

金炜城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东南大学
  • 折叠

摘要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是美国国家主权限制豁免主义的标志,同时也是美国法院获得对外国司法管辖权的唯一法律基础。其中,“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条款是《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原告引用最多,以排除他国主权管辖豁免权的法律条款。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在国家主权豁免立场由绝对豁免主义向限制豁免主义转变的当下,具有重要的学术与实践价值。 文章主要采用实证分析和文本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过往的文献与美国法院判例,理解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项下“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的基本内涵与适用规则。美国“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的构成可以分为三个维度,第一,“商业活动”基本概念内涵;第二,“基于”(basedupon)要件;第三,“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发生在美国境内与境外的具体情形与适用。文章通过论证后认为:首先,符合《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商业活动”的内涵,系满足“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的前提基础。“商业活动”的认定应当遵从“私人主体”参与标准,即一行为私人主体可以参与,并非主权排他性质的行为;其次,被诉行为应满足“基于”商业活动紧密的关联性、主权国家的行为、案件核心诉讼基础的构成要件;再次,“实质性”联系是判断管辖豁免是否成立的关键。若商业活动发生在美国境内,且相关的商业行为也均在美国境内执行,那么其必然是与美国有着“实质性联系”。如果有关活动具有域外性质,则“实质性联系”不能仅仅与美国有“短暂或孤立”的联系,而是需要满足“联系方法”(“Nexus”approach)的标准。最后,当商业活动及其衍生的商业行为均不在美国境内时,管辖豁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满足与美国具有“直接影响”等管辖关联性要素。

关键词

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商业活动/管辖豁免例外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法学);国际法

导师

易波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东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