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得以公平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公平保护,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壮大与蓬勃发展,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也逐步增多,个人因市场风险或经营策略失误而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个人破产及其免责制度却缺位已久。由于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主体再生,将会阻碍个人在市场中继续发挥其活力的机会。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通过向债权人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以结束债的法律关系,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产生的初衷。其与企业破产后主体权利义务即消灭的法律后果不同,个人在宣告破产后作为民事主体在社会中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延续性的核心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程序的关键为切入点,全面阐述破产免责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内涵,并对我国的试点现状进行分析,通过梳理国外成熟的破产免责制度,因地制宜地为我国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 本文前两部分在总结国内外对个人破产免责的理论及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以“诚实”和“不幸”两个构成要件为切入点阐述个人破产免责的涵义。并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和必要性进行系统性的分析;第三部分首先对比分析我国各试点地区对个人破产免责法律路径的选择,针对个人主体范围和配套制度等方面提出问题。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选取了两个不同规制路径下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实践经验和不足,为我国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保障;第四部分在分析规制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法分析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对破产免责制度所适用的不同立法模式,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提出我国应设立许可免责制度下宽严并济的实行标准;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的核心章节,以许可免责主义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建议,从个人破产免责的准入和准出路径的角度提出包括适用范围、前置程序、免责考察期的设置以及免责的效力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