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终于在我国开始施行,作为中国民事法律的精华,《民法典》总结了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立法成就,删繁就简,形成了我国体系化的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的出台解决了前《民法典》时代遗留的很多问题,但仍有些学界困惑仍未解开。本文所探讨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时代对于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至今仍未盖棺定论,而《民法典》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却又未明确对该争议进行回应,怎样判断违反何种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是否违反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外的其他规章、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定都不会使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条款之前的关系又该如何定性,这些都是现有法律未进行规制的,亟待通过合同编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解决的问题。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为引言,介绍了相关研究背景等内容。第二章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学界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的一般问题,阐释了强制性规定的含义和特征。通过归纳分析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类别,提出本文关于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对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三章首先分析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当前的立法现状,从《民法典》第153条的立法模式开始讨论,接着将153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进行对比。得出关于该问题现行立法上的不足。接着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的法院判决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民法典》第153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找出《民法典》第153条的适用痛点,分析该法条被边缘化的原因。 第四章是域外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分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演变过程,寻找与我国制度的共通与不同之处,并总结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出现的问题及其经验,为我国完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借鉴。 第五章提出了完善我国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的建议,分为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从立法方面来说,应对强制性规定的内涵作出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提高153条第2款的地位,发布更详尽的规定来使153条两个条款更好地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发挥公序良俗条款的兜底作用,并顺势解决强制性规定的法律位阶问题。从司法方面来说,司法适用要转换思路,另辟蹊径,结合法经济学理论,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进行综合考量;以目的解释为导向,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开展个案利益平衡的强制性规定法律适用探索,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