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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形式——以风险社会为视角

陈丽雯

论食品安全犯罪的罪过形式——以风险社会为视角

陈丽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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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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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科技不仅为传统社会提供了不可想象的物质便利,而且创造了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诸多新的风险源,这些风险源借助科技的力量迅速扩散,对社会民生产生重大影响。面对风险社会背景下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刑法作为法益保护的重要工具,如何有效防控风险,是其自身重要使命。但是,我国《刑法》第143条及第144条两条文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是处罚以故意为罪过形式的犯罪行为,其罪过形式过于狭窄,无法全面有效防控。在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因为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后果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过失行为对人们生命健康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一定比故意行为造成的危害小。而且当前司法实践中,故意的认定困难,导致无法有效的规制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的罪过形式仅限定于故意,而不对过失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法网不严密,将会导致各种社会风险不断冲击社会生活底线,法益保护存在漏洞。为了加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全面有效保护,我国刑法有必要扩大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有学者主张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罪过形式应学习英美等海洋法系国家,将严格责任引入食品安全犯罪之中,而严格责任起源于英美法系,有其存在的特殊法制背景,与我国的实际不符。而德国等国家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设立过失犯,同时比较故意犯罪设置较轻的法定刑,更符合打击犯罪、防范风险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值得提倡。因此,我国可以在立法上增设过失犯罪,进一步实现严密的法网构建。

关键词

食品安全犯罪/罪过形式/过失犯罪/风险社会/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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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徐松林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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