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区块链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出现推动着社会各界的进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也产生了巨大的变革,将互联网技术嵌入司法实践中已是势不可挡。近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探索推进审判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但由于国内电子诉讼发展起步较晚,且实践经验严重不足,过去的部分理论尚未建立在我国大量的电子诉讼司法实践之上。导致电子诉讼的推广缺乏全面的理论支持、坚强的技术支撑、科学的法律跟进与完善的制度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开始实施,因此对于电子诉讼规则完善之考量应站在一个全新的角度。本文的研究着眼于《在线诉讼规则》发布之后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理论探索,重点解决电子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基于物理占有和人脸识别破解技术而产生的当事人身份认证风险。第二个问题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因素未作细化而导致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判断标准模糊。第三个问题是由于远程庭审时间、空间的隔阂所造成的情态证据判定存在偏差。第一个问题中的当事人身份是诉讼活动的基础,而后两个问题中的电子证据和情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重要依据,这三个关键要素对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剖析以上问题成因的基础上,梳理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对电子诉讼规则的研究以及实践报告,将收集的文献资料按照概念、理论争议、完善建议等多个方面进行整合。了解前人对电子诉讼规则的研究角度、研究深度以及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为解决以上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从管理方案、技术支撑、事后救济三个方面提出保障建议,以促进个案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电子诉讼的发展。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电子诉讼规则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该部分从诉讼的效率与公平价值的位阶关系为出发点,分析电子诉讼与传统的诉讼价值位阶的差异,提出诉讼效率与公平相平衡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以电子诉讼产生的目的为导向,明确电子诉讼的功能定位。指出电子诉讼规则具有强化程序保障、回应民众司法服务需求、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司法公开四个方面的功能,为进一步完善电子诉讼规则提供正确的思路。 第二部分,剖析实践中电子诉讼规则适用困境和成因。该部分主要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身份认证风险、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判断标准模糊、情态证据判定存在偏差三个问题。对于当事人身份认证风险这一问题,本文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微法院)运营现状为例,提出实践中存在物理占有账户和人脸识别破解这两种成因。对于我国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判断标准模糊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官缺乏相关知识、对存证平台规范不足,以及全国各地鉴定水平参差。而情态证据判定存在偏差则是由于远程诉讼时间、空间的隔阂,网络硬件设施的高要求以及庭审秩序失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心证。 第三部分,诉讼主体在线身份认证以及法庭审理阶段规范。该部分结合国内相关文献以及外国实践经验,针对第二部分中电子诉讼司法适用的困境提出当事人在线认证、电子真实性认定、情态证据判定三方面的规范建议。当事人在线身份的规范认证方面,对诉讼当事人作类型划分,针对不同类别的当事人提出不同严格程度的审查标准。电子真实性的规范认定方面,以电子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认定标准为思路引导,提出标准化电子证据收集程序、明确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体系、建立电子证据与持有者身份真实性关联机制的建议。情态证据的规范判定方面,以硬件设施和秩序规则的完善为出发点进行讨论。提出合理配置电子诉讼建设资金,缩小地区间差异;明确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时的设备布置要求,设置证人候审等待区;要求法官穷尽要点进行询问的规范建议。 第四部分,电子诉讼规则适用之保障。该部分主要从管理机制、技术支撑以及救济措施三个方面对电子诉讼规则适用之保障提出建议。管理机制方面,提出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线上审判公开机制、细化事后惩戒机制。技术支撑方面,重点从平台审核规则以及法官主观态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明确存证平台审核规则,改善法官保守态度的建议。救济措施方面,提出明确电子诉讼程序再审申请理由,向当事人明示提起再审需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