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11年3月11日,日本宫城县发生了8.5级大地震,随后该地震引发的海啸侵袭了日本的福岛核电站,导致核电站爆炸从而引发了核泄漏。事故发生后,日本政府未进行全面妥当的善后,未经处理的核废水对日本本国及周边国家甚至整个太平洋的海洋生态环境都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如今,十年过去,日本政府于2021年4月13日向国际社会宣布其决定向太平洋排放福岛核泄漏事故中产生的核废水。该决定一经宣布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核废水的污染性、危害性不可估量,其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极有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日本政府放弃了修建更多储存容器这一更加安全、稳妥的处理方式,反而为了节约成本选择“排废入海”,代价就是让全球海洋生态环境受到核污染的威胁,这一行为毫无疑问违反了国际法,应追究日本的国际法律责任。 除引言外,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介绍了日本核废水问题的产生及危害性。 第二部分从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应承担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角度进行论述。讨论了认定国际不当行为时的主观要件是否以行为国主观上有过错为先决条件,以及在认定国际不当行为时的客观要件是否一定要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后果等,认为本事件中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违反了不损害域外这一国际公认的义务,和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相关条约义务来论述日本的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日本的核废水排海行为属于日本的国家行为,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故日本应承担国际不当行为责任。 第三部分对国际损害责任的定义、性质和适用范围进行论述。介绍了在界定国际损害后果责任的性质上的三种学说;认为从构成要件来认定,日本在此次事件种实施的其他行为属于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已经给他国造成了损害;从义务基础来认定,日本的行为违反了合作义务、通知协商义务、评估有害影响义务以及减少损害后果的义务等;同时该事件中不存在战争暴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过失方面等国际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故日本应承担国际损害后果责任, 第四部分论述了日本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认为日本承担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形式应是立即停止将核废水排入海洋的行为、保证不再实施该行为以及赔偿;日本承担国际损害后果责任的形式主要就是赔偿,并可由日本和东京电力公司共同进行赔偿。 第五部分讨论了在实践中对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的追责过程中会遇到的困难: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损害的认定和难以量化的问题、个人起诉难度大、跨界执行难度大等;认为受害国可以通过相应的途径对日本进行追责,对日本追责的实现路径有: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论、通过外交途径、通过司法途径、建立制度机制、以及完善有关核废水排放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