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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的法官指示制度研究

邓肯

刑事审判中的法官指示制度研究

邓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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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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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陪审制作为我国审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政治和司法的两方面属性。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它是人民主权的在司法中的体现,要在普通民众中广泛选取非法律职业人士参与审判,而作为一项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制又隐含着人民陪审员能够提高审判质量的期待。人民陪审员非职业性和民主性的现实与对人民陪审员提高审判质量的期待之间形成矛盾,而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恰当的指引提示则可以有效化解这一矛盾。本文从化解这一矛盾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法官指示制度的规范、实践和完善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共有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我国法官指示的立法规范考察。法官指示起源于英美陪审团审判中法官对陪审员关于案件相关法律及证据问题所作的指示,其实质是法官对陪审员审理案件提供的帮助。2010年的《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出现承办法官要为陪审员介绍法律的规定,经过实践与立法的不断探索,2018年,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提示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我国的法官指示是由审判长负责的,对陪审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帮助的交流。刑事审判中的法官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对刑事实体法规定、刑事证据规则的解释说明、对构成要件事实及量刑事实的总结以及法官为人民陪审员制定的事实问题清单。这些交流都是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二部分是法官指示的实践情况分析。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分别对两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中级法院进行实证调研,通过调研可以发现,对人民陪审员提高审判质量的期待与人民陪审员非职业性和民主性的现实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本能解决这一矛盾的法官指示制度却未能发挥预期效果。实践中的法官指示运行还有如法官不指示、过度指示、指示单一、缺少庭前指示等现象。而对实践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则可以发现,问题的背后存在着法官主观指示意愿不足,立法的粗疏、法院不能提供制度性支持以及法官与陪审员的责任差别等原因。 第三部分是法官指示的域外经验。这一部分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针对怎样制定和作出指示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达到预期效果的问题,选取了较有代表性的6个国家进行研究。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使用的陪审团指示,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俄罗斯和西班牙使用问题列表,而实行混合合议庭的法国与实行陪审团制的俄罗斯、西班牙之间又有不同。域外以编写口语化模板指示的方式提高指示的规范性和陪审员对指示的理解程度,限制法官总结事实证据以减轻法官对陪审员的过度影响,通过问题列表强化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可控性和逻辑性,保障控辩双方对指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这些做法对我国法官指示的构建和完善有一定借鉴作用。 第四部分主要研究我国法官指示如何完善。我国法官指示完善的必要性体现在它是保持人民陪审员非职业化和提高审判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有效方法。可行性体现在法官的职业化和立法对人民陪审员审判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完善的具体路径主要从立法、法官和法院三方面出发,立法需要细化指示内容,明确指示主体,赋予陪审员和控辩双方指示请求权,健全指示的保障和惩戒机制,完善法官的错案责任承担方式。法官需要扩大指示的时间范围,提供阅卷指示,使用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示,法院应当以发布模板指示或在不同法官乃至法院之间相互交流指示的方式给予法官帮助。法官指示的配套措施是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共同建立平等的沟通环境。

关键词

刑事审判/人民陪审制/法官指示制度/司法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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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学;诉讼法学

导师

李昌盛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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