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11月1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该文件要求从事网约车行业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然而网约车行业行政许可的问题不但没有随着立法而消解,反而引发了更多的问题与争论。基于此,本文聚焦的是当前网约车行业是否需要行政许可、需要什么样的行政许可、怎么样才能将行政许可制度落实的问题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概念的界定和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主要有三点:一是明确了网约车的定义并指出了网约车的根本属性;二是分析了网约车特有优势,为后续的优化建议做出了一个基本的价值导向;三是明确了当前网约车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理论界的质疑与实践中的困境。 第二部分对网约车“双证”设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是对理论界质疑的回应。首先,该部分从行政规制理论的视角出发,从必要性、有效性、不可替代性三个角度进行了论证,得出了网约车“双证”的设定具备正当性的结论。然后,该部分结合《行政许可法》条文,对网约车“双证”设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揭示了网约车“双证”行政许可设定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并基于所揭示的问题,指引了合法性上的完善路径。 第三部分则运用法律的规制影响分析方法,对当前网约车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制实效进行了阐述。该部分首先对规制影响分析的方法进行了说明与界定;然后归纳和整理了全国各地网约车行政许可法规中的共性;之后从守法成本、执法成本、公众安全风险、共享经济契合度等方面分析了当前网约车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制实效。 第四部分提出了优化建议,回答了网约车行业应当设置什么样的行政许可,以及如何将行政许可制度落实的问题。一是完善网约车“双证”行政许可的法规架构,以补救其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合理设置许可条件,包括设定合理的网约车许可门槛、对专职网约车和兼职网约车分类许可。三是完善配套制度以保障许可制度落实,包括优化执法方式、强化平台责任。 综上,本文得出了当前的网约车行业确实需要行政许可,但是要对现有行政许可制度予以改进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