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逐渐凸显,劳动者个人信息被用人单位恣意收集、利用的事例时有所闻。《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限定用人单位知情的范围,也没有专门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在劳动法领域适用传统私法保护模式来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具有其局限性。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有助于维护职场中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自由,实现平等就业权,实现“体面劳动”。 本文对收集到的99个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对我国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进行概括,总结出我国司法实践于此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一,求职阶段用人单位的注意义务不受重视,在统计的案例当中仅有个别法院在裁判中提及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其余法院均未提及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二,忽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行为的正当性、必要性,对于用人单位安装监控、调查亲属关系、软件打卡等行为,多数法院认为此类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系企业自主权,对管理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必要性、程序是否合法都未进行审查,实质上默认用人单位可任意获取劳动者个人信息。第三,未对不同岗位不同信息需求进行区分处理,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能力的要求也不同,用人单位收集的信息也应有所区分,实践中仅有少数法院对不同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了区分,裁判时考虑不同岗位的能力要求,但多数法院并未关注这一问题。第四,劳动者维护个人信息权益难度大、周期长,传统私法保护模式下劳动者难以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侵害行为,因用人单位侵犯个人信息提起诉讼不仅耗费时间、金钱和精力,而且影响劳动者的再次就业。 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现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探究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不足的成因:第一,私法中的知情同意规则在劳动关系中难以发挥功效,资强劳弱的不平等关系使得知情同意规则无法有效落实,难以确保劳动者的同意是其真实、自由意志的表示。第二,私法保护路径存在缺陷,隐私权保护模式下劳动者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个人信息承载的双重利益无法通过私法路径得到保障。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冲突未能得到有效调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管理权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之间存在冲突,用人单位通过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利来挤压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第四,我国法律中缺乏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 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中的问题和成因,笔者立足当下,提出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第一,针对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困境,提出正当目的原则、比例原则和信息准确和保管原则对知情同意规则的限制,在知情同意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正当目的原则、比例原则和信息准确和保管原则维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第二,发挥公法的规制作用,劳动者侵权诉讼个案的胜利所带来的影响很微小,对于整个劳动者群体个人信息权益的维护更加需要公法发挥效率优势。第三,在具体规定上明确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关系订立阶段、劳动关系存续阶段、劳动关系解除阶段中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并借鉴指导案例的裁判思路。第四,在宏观上完善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要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完善劳动部门法的专门规定以发挥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功能。对于特殊信息如医疗信息、犯罪信息及职场监控的处理应区别于一般信息,对特殊信息的处理规则进行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