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法的核心内容,也是现代破产法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我国破产法只规定企业法人才拥有破产能力,具有破产的主体资格,个人被排除在外。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个部门共同明确提出分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新中国首部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2021年7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梁某某重整计划一案,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到司法运行阶段。破产免责制度与个人破产法相伴相生,确立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立法的题中之义。破产免责制度使债务人不再终其一生清偿沉重的债务,使他们摆脱困境,重新参与到经济建设中,给予了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是对债务人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是法律人文主义的体现。破产免责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清偿责任,极易诱发债务人“道德风险”,为了一己私利采用欺诈等行为逃废债,势必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条款时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防止债务人滥用免责制度情形出现,以期达到债务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进而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舶来品,在进行法律移植时既要吸收域外法的经验教训、汲取其中优秀的制度设计,又要深深根植于我国传统文化、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免责制度。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首先,简要介绍了破产免责的概念,并简要分析了“个人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的关系;之后,从域外与国内两个角度对免责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考察,以期从历史角度理解免责制度的发展逻辑;最后,论述了免责与逃废债之间的关系,为后文防范与规制逃废债的免责规则设计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确立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了“执行难”、“执行不能”的困境,个人债务清理问题已十分严峻;消费信贷的发展及消费理念的变化,导致个人负债问题严重等等。严峻的现实情况需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此外,破产观念逐渐被公众接受、个人信用体系等相关制度不断完善与发展、各地法院深入开展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等,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扫清了障碍。 第三部分通过对免责制度价值理念的论证及对世界各国各地区不同免责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寻求一种适应我国社会现状的立法模式。此部分先对免责价值理念进行域外考察进而论证适宜我国的免责理念,后对许可免责模式、当然免责模式与混合免责模式进行了简要论述,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我国更适合选择许可免责的立法模式并进行了论述。 第四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规则设计。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是全面的,但本文囿于篇幅原因,仅从免责制度如何防止逃废债现象的角度进行重点论述。此部分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各地方法院个人债务清理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不予免责的债务、不予免责的情形、免责考察期及破产免责的撤销四个角度进行了规则设计,以期从制度层面防止债务人滥用免责制度,严格免责制度限制性条款设计,但也应保障免责制度的“救济”功能,不宜过于严苛,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二者的利益得以最大程度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