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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说明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应用

易小倩

最佳说明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应用

易小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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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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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件事实的发生是司法裁判的起点,由于案件事实不可能重现,因此不能以“真实性”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标准。最佳说明推理是一种不以追求绝对真实性结果为目的的推理方法。它由回溯推理发展而来,即通过观察到的现象推出现象存在的原因,逆向性的推理是其区别于其他推理方法的特点。最佳说明推理在回溯推理的基础之上也有了自身的发展,从“是这样”到“应该是这样”的思想转变给予了最佳说明推理充分的发展机会。利普顿为得到“最佳”说明,设计了双重过滤机制,对于无法以“真实性”标准来衡量的现象,最佳说明推理可以给予该现象就限定情况而言的最大程度的说明,此说明便成为“最佳”说明。 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而言,案件发生在前,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在后,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也是一种逆向性的推理。且司法裁判中所需的案件事实从来不属于“是什么”的范畴,而是属于“应当是什么”的范畴,因此,最佳说明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应用具有可行性。最佳说明推理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了一种似真的、具有程度性的认定方法。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多种说明,从而对说明的可能性程度进行排序、筛选,可以为案件事实提供一个“最佳”说明,能够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为司法裁判提供事实依据。 论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件事实与其他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认定相关要素的阐述。从“事实”的内涵出发,探讨了三种不同事实观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并引出案件事实的几个重要特征。其次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要素进行探讨,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及逻辑方法。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是证据,通过对证据种类和证据特征的梳理,明确了证据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地位。案件事实认定的逻辑方法主要包括回溯推理、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阐明其与案件事实认定的联系,明确了逻辑方法是案件事实认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是对最佳说明推理理论的具体阐述,其中包括了最佳说明推理的发展历程和理论机制。严格区分了最佳说明推理与其他的推理方法,对其双重过滤机制重点展开说明,并通过举例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该理论的应用步骤。同时探讨了最佳说明中“最佳”标准应当为何。 第三部分是最佳说明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应用可行性。通过两者的契合处(即似真性、关联性和背景信念)的对比以及我国司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深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两者之间搭起了“沟通”的桥梁。同时,探讨了最佳说明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理论优势。通过对比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推理模式,凸显出最佳说明推理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避免推理向偏离正确的方向进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效率。 第四部分是最佳说明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具体应用。区分了其在纯粹自由心证模式下和在我国司法实践模式下应用的异同,提出了最佳说明推理在我国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应用模式。通过此模式,我们能得到案件事实“应当为如何”的最佳说明。

关键词

案件事实认定/最佳说明推理/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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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逻辑学

导师

金承光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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