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研究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研究

范梦晴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重大风险”的司法认定研究

范梦晴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风险社会背景下,人们对环境安全问题越发关注。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现有的科学技术难以防范,甚至不能准确的认识风险。传统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防范环境风险上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事后救济的特性导致了修复成本高,修复难度大等问题。所以治理环境风险需要从对环境侵害的救济转向加强风险预防的方向。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破传统的无损害无救济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对环境风险进行事前预防,从损害产生源头入手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坚持风险预防原则。但是因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范具有模糊性,即对于什么是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导致诉讼主体不知何种行为可以认定为“重大风险”,进入诉讼阶段之后,又该如何证明“重大风险”,履行证明责任。法院自身也因为“重大风险”的模糊性陷入认定难困境。综上,该制度虽然具有风险预防功能,但是具体如何操作仍是个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重大风险”内涵的不清晰,自身专业的限制等原因导致法院在判决时直接以行政结论取代司法认定,或是直接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反映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所以为了帮助法院更好的认定“重大风险”,提供司法认定的裁量标准,首先要对“重大风险”的内涵进行界定,制定统一的证明标准,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和引入专家辅助人两个方面提高司法认定的专业性。更好的衔接行政权和司法权,协调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法院的司法能动性,还创新的提出了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加入公众对风险的认知视角,以完善法院对“重大风险”的认定。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引出本文的问题,即“重大风险”认定问题,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其事前预防性,发挥了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操作中因为“重大风险”的认定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阻碍了该制度实现对风险的预防功能。 第二个部分聚焦司法实践中对“重大风险”的认定现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三个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以这三个案件为样本,聚焦案件中关于“重大风险”的认定过程,即原告是如何证明构成“重大风险”,被告又是如何抗辩以证明不构成“重大风险”,最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认定是否存在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第三个部分分析并总结“重大风险”认定的困境,通过对“重大风险”认定的实证考察,发现实践中出现了“重大风险”本身内涵不清晰,法律法规缺乏对“重大风险”认定标准的规定,法院自身专业条件限制,为了避免审判时出现重大过错,过分依赖鉴定意见或是行政机关的结论等问题。 第四个部分则是通过前文的论述,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立足于司法实践中“重大风险”的认定,提出自己关于完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大风险”认定的建议,主要围绕着“重大风险”内涵的界定,证明标准的设置,致力于增强法院认定“重大风险”的专业性,拓宽法院认定“重大风险”的视角,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关键词

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大风险/司法认定/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导师

吴胜利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