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我国个人泛商化程度增加,消费信贷发展迅猛。个人主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同时,无力清偿债务的风险亦攀升。我国现采用的个人债务纠纷解决机制在个人退出市场方面仍存空白,消费信贷风险攀升和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都迫切需要新制度的出现应对新情况,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可对前述问题适当回应。法律的实施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我国落地生根建立坚实的法律基础,个人征信体系日益完善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最早源自债务人合作理论,在发展过程中涌现出多种免责理论,现代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融合人道主义原则、社会效用原则等多种免责理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立法以不同的免责理论为支撑,反映不同的个立法目的及思路。 在宏观构建方面,一是将债务人整体福祉放在首位。债务人整体福祉包括经济和心理康复两方面。以免责为原则,以不免责为例外,免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沉重的经济债务。实现从破产有罪到破产无罪观念的转变,帮助债务人心理康复,使其继续为社会创造新价值。二是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核心位置。社会利益作为整体利益优先考虑于具体案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个人利益,将个人利益囊括在社会整体利益中进行保护。三是为债务人重新开始注入持续动力。免责仅免去债务人过去的债务,但无法确保债务人再次陷入无力清偿的困境。免责前考察及不歧视原则能为债务人重新开始注入持续动力。 在考察分析世界各国关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及我国深圳地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和各地法院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具体实践情况,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出独到意见。具体构建包括适用范围、程序厘清、法律效力和限制条件四个方面。我国从未建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社会大环境接纳程度不高且相关配套制度并不完善。选择许可免责主义的立法模式更为适宜,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适用主体为个人且必须为诚实的债务人,债务性质为债权人享有的以货币为给付内容和可以转化为货币的债权;采用“一体化”模式启动免责程序,免责申请程序与破产申请程序同时进行。由人民法院依据破产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及债权人的陈述,裁定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被裁定免责后,除不得免责的债务外,无须继续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不得继续请求债务人清偿,也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免责的效力应当仅限于债务人本人,不及于第三人,但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可在适度范围内协商调整;拒绝免责的情形是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重点,包括实施破产犯罪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获免责而实施欺诈等行为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法院命令四大类;不予免责的债务包括部分税收,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加刑、行政处罚,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和法院认为其他严重损害公平并有必要不予免除的债务;设置破产免责考察期和对后续破产进行限制,防止制度遭滥用,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履行,确保符合免责条件的债务人被裁定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