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1世纪是互联网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时代,随着第四次科技革命的推进,算法、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名词不断涌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与此同时,计算机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算法这一新名词被创造出来并受到各行各业的极大关注。算法在行政领域日渐广泛的运用,促进了政府治理的智能转型,由算法衍生的电子政务、智能税务系统、自动化行政系统正在逐渐代替传统的行政治理方式。将算法应用到政府的行政活动当中便产生了算法行政。因此,在行政决策领域,行政自动化决策依靠算法、人工智能和机器深度学习等技术,逐渐嵌入到政府的行政活动中。算法自动化决策的发展,也带来了其与传统行政法学研究之间的矛盾。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还没有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与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相关的法律研究相对匮乏。算法背景下的大数据计算、机器自主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行政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亟需法学理论研究的支撑与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此背景下,在法理上厘清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的内涵、法律属性、适用范围、程序性权利、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等基本问题,有助于促进行政法理念的革新与行政法原则的发展,并以此拓宽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范畴。此外,研究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这一主题能够为规制行政机关使用算法自动化决策提供立法参考、为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和明确法律救济途径提供理论支撑。 本文从国内外对算法行政和行政自动化决策的研究现状切入,从理论上对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进行界定和分析,进而分析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存在的法律问题,然后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以及第三方监督等角度提出对行政机关使用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进行法律规制的方式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路径。具体而言,本文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阐述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的理论基础。从理论上讨论算法、算法行政、行政自动化决策的含义和特征以及行政自动化决策的法律属性。由于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算法行政和行政自动化决策的研究起步不久,因此文章首先从算法行政的特征、功能以及行政自动化决策的法律属性等方面归纳其基础理论。 第二部分探讨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的类型和适用范围。根据算法介入行政决策的自动化程度不同,可以将行政自动化决策划分为“半行政自动化决策”和“全行政自动化决策”等多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分析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的适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三部分探讨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中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讨论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的算法知情权、算法参与权、算法解释权和算法选择权等程序性权利,并以此探究相关的保护规范。 第四部分总结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存在的法律问题。这一部分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出发,首先分析算法黑箱遮蔽行政公开原则可能导致行政决策透明度降低;其次分析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存在的技术垄断可能导致公众无法参与行政决策;最后分析行政自动化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算法歧视可能侵蚀行政公平原则。 第五部分讨论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的法律规制和权利救济。通过分析行政自动化决策全过程的法律责任,从立法规制、行政内部规制、司法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等角度提出规制算法行政自动化决策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