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税收核定条款中“正当理由”的司法认定研究

税收核定条款中“正当理由”的司法认定研究

姜凯鑫

税收核定条款中“正当理由”的司法认定研究

姜凯鑫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 折叠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了税收核定制度适用的前提和要件。然而,由于该条款第6项大量使用了不确定概念,使得该条款在实践中被极大地错用。错用的主要表现为:“正当理由”的适用前提认识不清楚,“正当理由”的判定标准不明确,不同的“正当理由”的归属认识不够深入,“正当理由”提出后应产生的法律效果认识不够准确。前述适用现状导致实践中税务机关可以任意解释该条款的适用方法,无视纳税人的合理诉求,践踏纳税人的正当权利。税法学界通说认为,税收作为一种无对待给付的强制公法债务,为防范税务机关的恣意妄为,应尤其强调税务稽征行为构成要件的明确性,以使得负担正义可以在纳税人之间平等实现。本文认为,在厘清税收核定条款性质的前提下,通过对司法裁判中提及的“正当理由”进行共同特征之归纳,并结合考虑量能课税原则、稽征经济原则以及相应的税法政策进行类型化,将有助于前述适用现状之缓解。具言之,以类型化的方法明确“正当理由”的适用前提,分清各类“正当理由”的不同归属,认清不同“正当理由”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进而组成类型模组,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一是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二是可以为税务机关的执法提供明确的指引,三是审判机关的司法监督将更加有力,四是纳税人的法律预期将更加明确,进而合理地规划自身的纳税安排。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正当理由”类型化的努力一方面并不可以穷尽所有情形,另一方面也往往因为更加具体而适用僵化,因僵化而导致法律漏洞。1但是,基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对于税收制度这一法律保留事项,具体化的努力是必须的。 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论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例的引入。本部分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然后对两案例进行了简要评述。两介绍案例反应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奠定了本文的主要基调,同时,两案例将贯穿全文,作为主要的论据。 第二部分为归纳税收核定条款中“正当理由”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展开讨论。本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将所有的案例展开论述,提炼出三个实体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即针对对象、产生法律效果以及评判标准均不明朗;提炼出三个程序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举证责任规则、证明程度标准、以及司法审查规则并不清晰。 第三部分分析了税收核定条款中“正当理由”司法认定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介绍了域外相关经验。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正当理由”的功能定位、“正当理由”判断中所关涉基本原则的衡平方法、司法尊重原则的基本内涵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并比较借鉴了美国、德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经验,努力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运作规则。 第四部分为税收核定条款中“正当理由”司法认定的完善建议。本部分针对中国“正当理由”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本国实践经验以及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正当理由”的针对对象、产生的法律效果、评判标准、举证责任分配、证明程度选择以及司法审查规则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

税收核定条款/正当理由/司法认定/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经济法学

导师

胡元聪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