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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行为入刑的规范适用研究

周玲

非法放贷行为入刑的规范适用研究

周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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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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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套路贷”“校园贷”等违法放贷形式出现于大众视野,并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带来严重的危害。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规已难以有效规制非法放贷行为,将该行为入刑是依法打击非法放贷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填补了此前无法全面保护非法放贷行为侵害之法益的漏洞,由此建构了一套规制非法放贷行为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但在另一方面,该行为的入刑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困境,如主体、对象、目的等要件要素的认定不明确、非法经营罪的既未遂问题的判断等,成为认定与适用过程的疑难问题。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司法解释,结合法律事实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教义学分析与阐释,以此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的运行,进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概述。非法放贷行为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所指非法放贷行为是狭义上的行为,特指非法经营罪视域下的非法放贷行为,通过对概念的分析与界定,明确该行为区别于民间借贷、高利放贷与“套路贷”等放贷形式,具有营利性、经常性、高利性等特征。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入刑的必要性,需要结合法律与事实进行双重考量,同时需要借鉴域外关于非法放贷行为治理的经验。 第二部分对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现状与适用困境进行了阐述与挖掘。首先,通过对《意见》的解读,准确认定非法放贷行为的罪名、情节与罪数。然后,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得出在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非法放贷行为规制的运行特征,即非法经营罪罪名适用率低,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最后,结合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挖掘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过程的适用难题,即主体要件、放贷对象、主观目的与犯罪形态等方面存在规定不明确、认定不统一等情形。随着新的法律规范的出现,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意见》中出现不协调之处。 第三部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适用难题提出了化解的宏观思路与应当坚守的基本立场。首先,刑法在规制非法放贷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坚持“民行刑”法法共治原则,充分协同民法与行政法等前置法规,促进刑事前置法的预防作用与刑法的保障作用共同发力。其次,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用原则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合法地划定行为人的罪责。最后,需要加强规范适用中实质性解释,利用法律解释解决规范的滞后性问题。 第四个部分以前三部分为基础,对非法放贷行为规范适用下的路径进行完善。需要明晰主体范围,细化“亲友”与“单位内部人员”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主观认定标准、准确认定非法经营罪与非法放贷行为的犯罪形态,调整与其他法规的不衔接之处,以此解决刑法规制过程中的困境与难题。

关键词

非法放贷行为/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制/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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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陈伟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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