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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洒药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张静

无人机洒药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张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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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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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无人机执行喷洒农药作业时导致地(水)面第三人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航空器致害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如何选用请求权基础是文章研究的主要内容。通过分析前述三种请求权基础发现,一般侵权责任属于一般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和航空器致害责任均属于特殊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解决无人机喷洒农药致第三人损害的案件中应当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或航空器致害责任,排除一般侵权责任的适用。选择恰当的请求权基础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救济,因此在对请求权基础进行选用时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才能真正实现对受害人的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且起算点的规定更为合理,能够保障当事人具有充足的时间行使权利,因此在案件能够被界定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时,选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对原告来说则更为有利;而在案件不满足环境污染纠纷的条件时,则可以考虑选用航空器致害侵权责任这一请求权基础进行救济。

关键词

无人机/洒药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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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航空法

导师

刘海安/郭才森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民航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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