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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适用研究

豆翱翔

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适用研究

豆翱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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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天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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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2条是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规范基础。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即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面对复杂的司法环境,《民法典》第1232条和《惩罚性赔偿解释》第12条无法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基础,因而产生了一系列司法适用问题。 《惩罚性赔偿解释》存在诸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之处:《惩罚性赔偿解释》第5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扩张解释不尽合理;第6条和第7条对“故意”的认定存在不妥之处;第8条对“严重损害后果”的认定不够完善;第12条将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计算基数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足以起到规范指引作用。此外,《惩罚性赔偿解释》对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未作出特殊规定,并且缺少相关抗辩事由。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案例的考察既证实了上述不足之处,又发现了新的司法适用困境。第一,“赔偿损失”和“修复生态”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救济受损的生态环境。第二,基数和倍数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出具鉴定意见的程序有待完善;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过于频繁。第三,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方式尚不明确,可能损害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度功能。 针对以上司法适用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修改《惩罚性赔偿解释》第5条、第7条和第8条,并且增加抗辩事由;合理认定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合理认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完善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规则;探索被告以其他方式抵扣惩罚性赔偿金。

关键词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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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非法学)

导师

王小钢/韩丽苹

学位年度

2022

学位授予单位

天津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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